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权3是否具有创造性。
无效请求人陈述的部分观点:无效证据1中没有进一步限定圆弧形凹槽之间的间距为120-180mm,现有技术给出了垫板要达到的弹性要求,在无效证据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启示将垫板下表面圆弧形凹槽间距设置为120-180mm。
专利权人的部分观点:涉案专利设置了较大的槽间距。较大的槽间距可以增强槽边对不规则道渣锋利棱边及尖角破坏的抵抗力、限制道渣的流动性来增强碎石道床的稳定性,最终通过垫板底面的形状构成与垫板弹性的结合保证了在机车高速时碎石道床的稳定性和受力均匀性(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此段文字),从而减缓冲击,保护轨枕,减少道渣分化,降低轨道维修费用,延长维修周期(申请文件原始记载)。
专利权人在陈述意见时,从作用机理上具体分析了“较大的槽间距”到底是如何实现“减缓冲击,保护轨枕,减少道渣分化,降低轨道维修费用,延长维修周期”的详细论述,证明涉案专利的“较大的槽间距”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这一点论述也得到合议组的认可。
在案例一中,因为专利权人剖析了“较大槽间距”能够带来“减缓冲击,保护轨枕,减少道渣分化,降低轨道维修费用,延长维修周期”这一效果的原因,所以得到合议组的认可。
从案例一反思,机械领域的代理师在面临细节设计应该注意哪些问题。首先,不能忽视这些细节设计,也不能在未与发明人确认的前提下就主观的断定这些细节设计属于常规技术手段。而是要通过向发明人提问的方式来引导发明人思考这些细节设计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取得的技术效果,以及能够起到这些技术效果的原因。其次,代理师需要将发明人补充的细节设计带来的技术效果,以及起到这些技术效果的原因全部记载在申请文件中。这些内容对后期答复OA,复审和无效阶段都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