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 84 号局令,公布《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此次修改涵盖健全新领域新业态保护制度、细化审查标准,优化审查程序等 23 项核心内容,将进一步完善专利审查标准,为创新主体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一、基本信息真实规范,压实主体责任
此次修改强化了专利申请的信息真实性要求。对于发明人信息,明确请求书中需填写所有发明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针对专利代理机构,新增两项重要义务:一是必须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二是禁止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违规行为将依照《专利代理条例》处理。进一步规范行业执业秩序。
二、新兴技术审查细化,适配创新发展
本次修改重点回应了植物品种、人工智能、比特流等新领域新业态的专利保护需求。一是明确植物品种定义,扩大专利可授权客体范围,与植物新品种制度形成合理有效衔接,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二是增加对人工智能伦理的考虑和判断,给出创造性审查示例,明确申请文件撰写要求,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需求;三是增加比特流专利申请审查专门规定,明确可授予专利权的情形,顺应流媒体产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
三、创造性审查标准明确,提高专利质量
明确了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创造性条款的法律内涵和本质要求,明确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通常不会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以提高审查效率,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四、流程与权益保障优化,提升服务效能
在审查流程方面,新增分案申请优先权声明要求,未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对“同日双申”机制进一步细化要求,明确申请人需主动声明,避免权利冲突,且仅允许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回归立法本意;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时将不予受理,规制恶意无效行为;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不得以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落实“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权益保障方面,扩大了专利费用的退款范围,包括多缴、重缴、错缴、视为撤回、主动撤回等七类情形均可办理退款,减轻申请人负担。明确按需审查理念和快速审查相关规定,满足创新主体实际需求,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的申请可享受快速审查服务。
~ 创新主体应对建议 ~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既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也为创新划定了清晰边界。建议创新主体即刻开展内部培训,对存量案件的撰写模板、技术研发合规性、同日申请策略、无效证据、客体问题规避、申请文件撰写规范性等进行“对标”梳理,并重视核查发明人、申请人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唯有读懂新规则,方能在高价值专利赛道上抢占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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