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蒸发器、轴流风扇及外风道;所述蒸发器与所述轴流风扇安装于所述外风道中;所述外风道的一端设有进风口,另一端设有出风口,其中,所述进风口用于与室内的第一间室连通,所述出风口用于与室内的第二间室或所述第一间室连通。
上述方案涉及的是空调行业的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现有的空调内机占用了较多的室内空间,对室内送风效率低下,导致对室内空气置换效率低下的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发明人在交底材料中提出,通过将空调内机的风道外置,将蒸发器设置于外置的风道中,并通过风速与风量较大的轴流风扇来加速风力在室内不同间室之间的流动,从而既节省了对室内空间的占用,又提高了对室内空气的换热效率。
基于交底材料,代理师确定方案优先应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空调内机对室内空间的占用,并改善制冷或制热气流在室内不同间室间的流动效果。由此,在撰写中确定了如下必要技术特征:“蒸发器”、“轴流风扇”及“外风道”,并描述了这些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由于考虑到“蒸发器”本质上为热交换装置,除了应用于空调系统外,还可以利用外界的低品位能源,如:锅炉余热或地热,以实现对“外风道”内输送的新风进行制冷或制热,从而为了争取较大的保护范围,代理师在方案布局中直接描述“所述蒸发器安装于所述外风道中”,并没有描述“蒸发器”与其它热能的连接方式。
然而,这种针对“蒸发器”而争取的保护范围明显不适宜。一方面,暂且认为“蒸发器”便于连接外界的低品位能源并构成热循环系统,在此热循环系统中,“蒸发器”只能单一地对气流进行制冷或制热,但不能及时响应家居人员的需求,以此实现对室内环境制冷与制热的实时切换调节。更勿论,在空调行业而中,“蒸发器”配合空调外机,对室内环境进行制冷/制热调节的方案明显属于公知常识。在另一方面,对于客户而言,对于“蒸发器”对低品位能源利用而实现室内环境调节的方案,不是其重点考虑的范围。因而,在确定“蒸发器”为必要技术特征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客户需求,主观地对技术特征进行“过上位”概括,争取的保护范围不适宜,并在方案布局上没有确定“蒸发器”与空调外机的连接关系,导致对室内环境进行制冷与制热调节的方案难以实施,从而出现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与此同时,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轴流风扇”,代理师只是考虑到“轴流风扇”便于在风道内安装,并具有如交底材料中所示的较好送风效果,从而在撰写时没有进行适宜的上位概括,如将其表述为“风机”,显然,“轴流风扇”只是为“风机”的其中一种优选结构,从而在提取“轴流风扇”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时,确定的范围过小,从而影响到整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保护的范围。
基于上述问题,可获得如下修改后的技术方案:
一种空调系统,包括空调外机与蒸发器,所述空调外机通过冷媒管路与所述蒸发器构成闭环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风机及外风道;所述蒸发器与所述风机安装于所述外风道中;所述外风道的一端设有进风口,另一端设有出风口,其中,所述进风口用于与室内的第一间室连通,所述出风口用于与室内的第二间室或所述第一间室连通。
在此应指出的是,专利代理师在行使专利代理时,首先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第一要务,然后,在此前提下再对技术方案争取适宜的保护范围。通过对比修改前后的技术方案,将“空调外机通过冷媒管路与所述蒸发器构成闭环连接”作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放入至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把“轴流风扇”上位概括为“风机”,并将“风机”与“外风道”及相应的布置结构放入至特征部分,不仅技术方案布局清楚、明了,而且基于现有空调系统的制冷制热功能,解决了现有空调外机对室内空间的占用,改善了对室内空气的置换效率,从而满足了客户的保护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