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规定,我们获得3个知识点和1个启示。
第一个知识点:本文中A案和B案的情况,当B 案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后,实审审查员在审查B案时,发现B要求A的优先权,而且A是一个中国的在先申请,审查员首先确定此种情形属于要求本国优先权;审查员接着会判断这个在先申请A是否属于R32.2规定的3种情形,即(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由于B案提出PCT申请时,A案并没有获得授权,故A不属于第(二)种的情形,经过核查,A也不属于第(一)、(三)种情形。因此B要求A的优先权是成立的,审查员也不对在先申请A做视为撤回的处理。
假如在本文的案例中,B案在提出国际申请时,A案已获得授权,则审查员在审查B案时,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第二个知识点:在《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里,“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审查员不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作出处理”。
这说明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审查员不会直接判断其中国优先权视为撤回,即本文案例中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A不会被视为撤回。并且,其优先权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也是会被授予专利权的。
第三个知识点:在《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里,“对于在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审查员也不处理其有可能造成在先与在后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均留待后续程序中处理”。
此处规定的“审查员”是指对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审查员,并非实质审查的审查员。当本文案例中的A案在B案提出国际申请之后获得了授权,B案进入中国国家阶段,B案的初审审查员不处理B案有可能造成与A案重复授权的问题,留待后续实质审查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