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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创造性修改后答复策略及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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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于2019年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创造性的修改主要涉及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4.2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 第二部分第四章 3.2.1.1 判断方法”、以及“第二部分第八章 4.10.2.2 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上述各部分的修改分别从发明理解方式、“三步法”评价、以及公知常识的举证上对创造性审查方式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既然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审查进行了规范和完善,代理师在针对审查意见进行答复的过程中,如何制定与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相对应、且更有利的答复策略呢,笔者认为:

第一、对于审查指南中关于“第二部分第八章 4.2阅读申请文件并理解发明”的修改,在意见陈述中可以从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出发,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分析对比文件是否属于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总体属于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提及的现有技术,则该对比文件不可能解决与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同的技术问题。

此外,在意见陈述中结合上述技术问题的确定,强调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关键技术特征。由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关键技术特征属于审查意见中对创造性的主要评价标准,且该关键技术特征通常不会使用公知常识的方式作为评价理由,因此该意见陈述方式能够提高创造性的说服力。

第二、对于审查指南中关于“第二部分第四章 3.2.1.1 判断方法”的修改,由于完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技术启示的认定和公知常识的举证上,相对于独立的多个区别特征来说都对创造性说理更有帮助,因此在意见陈述中尽量建立各个特征之间的关联,强调各个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将各个技术特征形成一个完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将包含上述完整的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说理,从而提高创造性的说服力。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通知书的审查意见中是根据每一个区别特征的作用或效果分别确定一个技术问题,再分别评价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但是不要受上述审查意见的误导,而是在意见陈述书将多个区别特征组合成一个完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行意见陈述。

第三、对于审查指南中关于“第二部分第八章 4.10.2.2 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的修改:当审查意见中采用大量公知常识进行创造性评述时,在意见陈述过程中,可以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关键技术特征,且结合修改的指南中所强调的优选以举证回应申请人对公知常识认定的异议的原则,要求审查员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


以下将通过引用“人货绑定”的示例以对创造性答复策略作详细说明:

{示例}一种人货绑定方法

案情介绍

现有技术中的无人购物系统,可以包括有负责监控商品的多个商品传感器、负责监控用户的人体模块以及结算模块来实现无人购物结算。其中结算模块为了进行正确的结算,需要进行人货绑定,将商品标识与用户标识绑定,便于生成该用户的账单,进行无人购物结算。例如,现有技术中采用的预定的人货绑定策略可以为,根据跟踪用户时所采集的视频画面中用户拿取商品的画面,对画面中的商品进行识别,获取商品标识,并将该商品标识与跟踪的用户标识进行绑定,实现人货绑定。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货架的存在,人体和商品往往很难清晰地落在同一画面中,导致人货绑定无法实现。

基于此问题,现有技术中还提出了采用一定匹配规则将人和货绑定的人货绑定策略。例如若人体的3d坐标与发生数量变化的商品的坐标足够近的时候,可以认为该用户拿取了该商品,将该人体对应的用户标识与该商品的坐标对应的商品标识绑定,实现人货绑定。

但是,现有的人货绑定方案,按照匹配规则匹配时,不仅要消耗大量的计算资源,而且在多人位置相对较近的情况下,还会存在匹配失败的情况。因此,现有的人货绑定方案,绑定的准确性较低。

本示例权利要求1

1、一种人货绑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检测到用户的手伸向货架又抽回来的动作的情况下,获取设置在所述货架上的第一人体模块采集到的当前购物用户的购物视频流;

从所述购物视频流中提取当前购物用户的包括手或前臂的特征信息、以及拿取或者放回的商品的商品标识;

根据所述当前购物用户的特征信息和预先采集的底库,获取所述当前购物用户的用户标识;

将所述用户标识、所述商品标识进行绑定,实现人货绑定。

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1概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了节省人力和进一步解放人力,用户自助的物品存放方式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个这样的例子就是无人超市。但是,由于无人超市没有配置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很少,不能及时整理货架和商品,就需要消费者购物时更加有序地放回拿取后未购买的商品。另外,即使对于普通超市,也不希望消费者将选择的商品随意丢弃在任意位置。本申请提供一种用于物品存放管理的方法包括:识别用户身份信息,并将所述用户身份信息与一用户标识关联;获取所述用户拿取物品的第一信息,所述第一信息包括所述物品的物品标识、所述用户的用户标识、所述物品的拿取位置标识、所述用户拿取物品的动作信息;获取所述用户放置所述物品的第二信息,所述第二信息包括所述物品的物品标识、所述用户的用户标识、所述物品的放置位置标识、所述用户放置物品的动作信息;根据所述第一信息和所述第二信息对所述用户放置所述物品的行为进行分类。根据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有利于物品存放的管理。


本示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主要特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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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主要特征对比可知:

本申请的关键点在于,第一人体模块设置在货架上,且第一人体模块采集的是购物用户的包括手或前臂的特征信息,以利用上述特征信息进行人货绑定;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识别用户特征的图像采集装置可以放置于货架上,以及图像采集装置所采集的用于人货绑定的信息包括用户的特征信息。

本示例中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意见陈述书中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识别用户特征的图像采集装置可以放置于货架上”的“可以”,是否给出了该图像采集装置和所采集的图像位于同一货架上的启示;第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于人货绑定的信息包括用户的特征信息,而用户的特征信息包括手或前臂的特征信息是否为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两个争议焦点,如果把每个争议焦点割裂成两个独立的区别特征分别进行意见陈述,则很可能由于意见陈述的理由没有说服力而被驳回;但是,如果根据上述创造性答复策略进行答复,则能够使意见陈述的说理足够充分,从而最终被授权。

具体地,该示例的意见陈述包括: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在检测到用户的手伸向货架又抽回来的动作的情况下,获取设置在所述货架上的第一人体模块采集到的当前购物用户的购物视频流;从所述购物视频流中提取当前购物用户的包括手或手臂的特征信息以获取所述当前购物用户的用户标识,所述包括手或前臂的特征信息用于实现人货绑定”①。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由于对比文件1的图像采集装置和用户购物的位置并非在同一货架内,因此被货架遮挡的图像采集装置无法使得人体和商品清晰地落在同一画面中,进而无法通过采集的画面对人体和商品进行绑定③;

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是根据用户的人脸特征信息、步态特征信息确定用户的用户标识,而在多人位置相对较近的情况下,还会存在由于其他人的特征干扰导致匹配失败的情况,进而导致人货绑定无法实现③。

而本申请则是针对包含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由于货架遮挡以及其他人干扰导致人货绑定的准确性较低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方案。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重新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货架或者其他人对用户的遮挡而导致的绑定错误,以实现人货的准确绑定①。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与本申请指出的现有技术存在的相同的技术问题③。

其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通过将人体模块设置在货架、设定获取用户购物视频流的时机、以及限定提取用户的特征信息内容这三个要素以实现人货绑定。

而本申请将第一人体模块设置在货架上,并且通过用户的手伸向货架又抽回来的动作以触发获取包括手或前臂的特征信息的用户购物视频流,从而不仅使得由第一人体模块所采集的当前购物用户的购物视频流不会受到货架遮挡的影响,而且即使在多人位置相对较近的情况下也能准确的确定购物用户及对应商品,从而通过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上述三个要素相辅相成、相互协作而共同实现了人货的准确绑定④。

 换句话说,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共同解决了如何避免货架或者其他人对用户的遮挡而导致的绑定错误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人货准确绑定的技术效果④。

最后,申请人强调: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关键技术特征,对于上述关键技术特征,如果审查员坚持认为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②⑤。

【注:①将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②从发明的背景技术出发确定本发明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③确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否存在与本申请背景技术相同的技术问题,从而增加说服力,④关注各个区别之间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从而组成的技术方案整体,⑤要求审查员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

可见,上述示例在进行针对通知书的意见陈述的过程中,通过采用与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审查规定相对应的答复策略,从而能够有效的说服审查员,使得该申请最终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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