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主要特征对比可知:
本申请的关键点在于,第一人体模块设置在货架上,且第一人体模块采集的是购物用户的包括手或前臂的特征信息,以利用上述特征信息进行人货绑定;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识别用户特征的图像采集装置可以放置于货架上,以及图像采集装置所采集的用于人货绑定的信息包括用户的特征信息。
本示例中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意见陈述书中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识别用户特征的图像采集装置可以放置于货架上”的“可以”,是否给出了该图像采集装置和所采集的图像位于同一货架上的启示;第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于人货绑定的信息包括用户的特征信息,而用户的特征信息包括手或前臂的特征信息是否为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两个争议焦点,如果把每个争议焦点割裂成两个独立的区别特征分别进行意见陈述,则很可能由于意见陈述的理由没有说服力而被驳回;但是,如果根据上述创造性答复策略进行答复,则能够使意见陈述的说理足够充分,从而最终被授权。
具体地,该示例的意见陈述包括: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
“在检测到用户的手伸向货架又抽回来的动作的情况下,获取设置在所述货架上的第一人体模块采集到的当前购物用户的购物视频流;从所述购物视频流中提取当前购物用户的包括手或手臂的特征信息以获取所述当前购物用户的用户标识,所述包括手或前臂的特征信息用于实现人货绑定”①。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由于对比文件1的图像采集装置和用户购物的位置并非在同一货架内,因此被货架遮挡的图像采集装置无法使得人体和商品清晰地落在同一画面中,进而无法通过采集的画面对人体和商品进行绑定③;
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是根据用户的人脸特征信息、步态特征信息确定用户的用户标识,而在多人位置相对较近的情况下,还会存在由于其他人的特征干扰导致匹配失败的情况,进而导致人货绑定无法实现③。
而本申请则是针对包含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由于货架遮挡以及其他人干扰导致人货绑定的准确性较低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方案。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重新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货架或者其他人对用户的遮挡而导致的绑定错误,以实现人货的准确绑定①。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与本申请指出的现有技术存在的相同的技术问题③。
其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通过将人体模块设置在货架、设定获取用户购物视频流的时机、以及限定提取用户的特征信息内容这三个要素以实现人货绑定。
而本申请将第一人体模块设置在货架上,并且通过用户的手伸向货架又抽回来的动作以触发获取包括手或前臂的特征信息的用户购物视频流,从而不仅使得由第一人体模块所采集的当前购物用户的购物视频流不会受到货架遮挡的影响,而且即使在多人位置相对较近的情况下也能准确的确定购物用户及对应商品,从而通过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上述三个要素相辅相成、相互协作而共同实现了人货的准确绑定④。
换句话说,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共同解决了如何避免货架或者其他人对用户的遮挡而导致的绑定错误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人货准确绑定的技术效果④。
最后,申请人强调: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关键技术特征,对于上述关键技术特征,如果审查员坚持认为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②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