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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和侵权抗辩程序中的域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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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交流与技术发展,信息的交互与获取信息的通道逐渐增多,在无效和侵权诉讼程序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使用域外证据,特别是将其用作现有技术的情况。然而,域外证据在无效及诉讼程序中的使用较为复杂而且经常引起争议。以下,将讨论涉及域外证据使用的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




一、域外证据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域外证据,是指民事诉讼中发生在国外、形成于国外的证据。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然而,对于某些域外证据,可以不用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也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二、公证认证

(一)公证认证的含义


由于各国司法权的限制,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认定这些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时具有一定困难,因此要求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即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公证认证手续旨在保证域外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公证认证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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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证据分类


对于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来说,更为关注的是应该如何佐证所提供的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可用性,以增强证据效力,使得能够得到法官的认可。下表列出几种常用的域外证据类型以及它们的佐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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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外专利文献

由于域外专利文献的公开性、真实性、合法性都可以容易地得到认证,所以属于最佳的举证类型。其不仅仅是在证据准备时间方面更为快捷,而且具有很高的证据效力。


(二)域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

对于引用域外公开出版物上的证据,佐证的重点在于证据的公开度、来源、内容等方面,而并非在于是否完成了公证认证手续。即,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可以充分证明证据的来源(即,公开出版物)、其刊登的内容确有其事,那么即使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手续,也依然可以得到法官的认可。相反,如果无法证明上述方面,那么即使进行了如以上2.2节中提及的公证认证程序,法官依然可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第20736号、决定日为2013.05.28的无效决定涉及的案件(200730170517.6)中,请求人提交了美国《千年产品图片展》第68~70页(附件3)和公证认证文件(附件5)。然而,公证文件具体的公证内容是,针对“附件3之画册的封面页和版权信息页进行了翻译”这一事项进行的公证,而不涉及对附件3的来源真实性的证明。也就是说,虽然提交了公证认证文件,但是仍然无法确定附件3的《千年产品图片展》是否为公众所知晓。因此,最终合议组对附件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第14712号、决定日为2010.03.31的无效决定涉及的案件(01815839.0)中,请求人提交了外文文献以及盖有相应国内公共图书馆的《馆外索取证明》,从而证明该外文文献的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最终,合议组认为《馆外索取证明》已表明该文献属于可以通过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域外公开出版物,因此即使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也认可其真实性。


可见,对于域外公开出版物,合议组和法官更加看重关于来源真实性和公开性的佐证。即,需要证明公开出版物和其刊登的内容确实存在,并且大众可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可通过国内公共渠道而获得,则合议组和法官将基于国内公共渠道必然具有真实性和公开性的特点而给予证据认可,那么即使未经过公证认证程序,证据仍然可被采信。


(三)域内服务器可以取得的域外互联网证据

对于域内服务器可以取得的域外互联网证据,在复审和诉讼程序中对于域外互联网证据的认可度也逐渐放开,这是因为随着网络时代的逐渐发展,互联网上信息通常被认为容易被公众获取。然而,由于互联网证据的不稳定特点,合议组和法官需要对域外互联网证据进行更多方面、更多维度的质证,通常基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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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6912号、决定日为2015.08.28的无效决定涉及的案件(201430429543.6)中,请求人提交了“卡米罗国际家居”在微信公众平台的网站宣传资料作为证据。虽然被专利权人指出该证据的公开性和真实性存疑,然而,最终决定认为,鉴于微信公众平台是腾讯公司为微信公众号用户提供的服务平台,作为我国大型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腾讯公司的信誉度较高,系统环境相对稳定可靠,管理机制相对规范;同时,当庭的现场演示也印证了证据的发布时间由系统生成,而不易被普通公众和管理员随意更改;并且在专利权人未提出有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证据予以认可。


在第40769号、决定日为2019.6.24的无效决定涉及的案件(201630385621.6)中,请求人举证了一份在香港做出的公证文件,其记载了在Facebook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帖子的图文信息,以公证该图文信息的合法性和当时的真实存在性。另外,合议组对其之后的修改可能性进行审查,最终认为,鉴于Facebook网站是全球知名的社交网络服务网站,网站的发帖和管理机制相对规范;并且基于Facebook网站的操作机制,已经认证在发布之后没有经过编辑修改。因此,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对于该图文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性以及发布时间予以认可。


以上,对于当事人可以给到的启示在于,当选择域外互联网证据进行无效和现有技术抗辩时,应当重点考虑网站的信誉度和系统环境稳定性,因为这是合议组和法官判定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性的基础考虑方面,也是决定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通常认为,来源于政府类或公共组织类网站的互联网证据,由于其网页信息的形成、存储、传送与接收通常由相关制度加以保障,如果该类证据通过公证、当庭上网演示等方式可以确认其来源可靠,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可其真实性。此外,在其它佐证方面,充分准备证据获取的演示过程、网站系统的操作规范和机制、相关的公证文件等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域外公开使用


1、域外公开使用证据的效力

涉及域外公开使用的证据属于争议点最大、举证难度最大的一类域外证据。在现有的诉讼判决结果中,最终被认可的概率也相对较低。

域外公开使用证据并不是说知晓其存在就可以想当然地认为其能够成为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同样,在无效和诉讼程序中,法官必须考证域外公开使用是否合法、真实、已公开并且与涉案专利相关联度。而这一系列的考证过程通常较为严格并且难度较大。当事人必须提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以能够证明上述提及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开性和关联性,合议组和法官才可能对证据予以采信。如果证据链一旦存在缺失之处,则很难被采信。

因此,域外公开使用证据的举证难点往往并非在于产品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本身,而在于难以提供充足、完整的证据链。

在第19135号、决定日为2012.08.10的无效决定涉及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200410004652.9)中,被告以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于申请日前在域外使用公开为由进行现有技术抗辩。被告在一审和二审中败诉,最终在最高院再审中被判定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共历时5年。其中,被告着重于的佐证与涉案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技术资料已经记载于美国相应产品的《维护手册》的《附录Y》中,即着重于技术资料《附录Y》的真实性、公开性。这其中涉及到对产品本身技术方案的认证,以及从当地法规和公民权益、当地的公共获取记录等多方面并且经过当地检察官办公室的公证认证来佐证技术资料《附录Y》对于不特定人员的公开性。最终,最高院认可《附录Y》作为现有技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可见,域外公开使用证据的举证难度大、耗时长、领域广。而且,一旦在证据链上存在环节缺失就可能不被采信。当事人可选择将其作为辅助证据而尽可能避免将其作为仅有证据。此外,为了避免潜在的现有技术抗辩情况,应当在产品规划、产品设计、产品生产和产品销售等期间留有相关的证据文件,以减轻后期的举证难度。


2、域外公开使用证据的准备

为了确保域外公开使用证据的效力,应当满足以下三个维度上的要求: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

(1)真实性

即完整的证据链以彼此相互佐证,而完整的证据链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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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开性

销售/购买对象不具有保密义务,则可认定销售行为使得产品已经进入公众可随时获知的状态。

(3)关联性

即是否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a. 销售合同上的产品型号、序列号是否对应于产品实物上的型号、序列号;

b. 证明在先销售产品的结构真实性:

产品售后的使用状态照片、产品拆卸后的零部件细节图、产品是否经过更换的保修和维修记录等等。




四、总结

在无效和侵权诉讼程序中,域外证据的使用会存在风险和争议。必要的时候,应当首先选择法官认可度高的域外证据,以确保域外证据的效力并且节省准备成本。并且,根据不同类型域外证据的特点而有针对性地准备证据以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来确保其效力和认可度。




| 文案撰写:张澜

| 排版美化: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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