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路浩资讯 > 路浩视点
权利要求撰写的产品性探讨

同色系新版.png

- 摘要 -

权利要求书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文件,其记载内容最相适的应该是在技术方案清楚简要的前提下,对应到被诉侵权对象上。对于产品或者方法专利,其被诉侵权对象一般都会归结到产品,所以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能够准确对应被诉侵权对象的产品形态和侵权发生形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产品性 多样性 单侧性 显性 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可见,无论保护主题是产品还是方法,产生侵权行为的被诉对象一般是产品,包括直接的产品主题对应的产品本身和方法主题直接获取的产品。另外,对于使用其专利方法,依据专利法详解,其实施行为也需要有实施对象或者作用对象,那么此时可以将实施对象和作用对象归结到产品,也就是说无论是产品主题的权要还是方法主题的权要,都要关注其对应的产品本身。由于发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其权利要求的内容决定,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候就要考虑权利要求对应的产品性,从产品性角度来撰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01
·产品性·


权利要求的产品性,笔者认为,是在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设定权利要求的产品表现形式、产品实施形式或者产品作用形式,从产品的角度来构建权利要求的方案的特征组成,来设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对于产品主题的权利要求,本身就是从产品角度来进行限定,本身就体现了产品性,但是对于功能性限定的产品主题,由于功能性是从处理、作用角度来描述,并没有体现直接的产品结构特征,这部分在确定技术含义时候要谨慎。建议的处理方式是除了单独的功能限定之外建立结构性特征的独立权要,形成包含而非相同的关系;并且,不建议将结构性特征作为功能性特征的从权,避免解释结构性方案时候引入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含义。
对于方法主题的权利要求,一般首先考虑的是创新特征,针对创新特征构建最少特征方案,考虑最少特征方案是否可以独立解决技术问题,从而设计独立权利要求。但是,除此之外,要考虑方法所实施时候的中间结果或者最终结果的产品态,有独立的产品态改变,就要另外去保护这种产品主题。同时,以从权的形式将实施主体和作用对象,保护在方案中,以能够明确的实施主体和作用主体进行对照。避免根据发明人的完整方案来构建独立权利要求,将较多的非必要特征纳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另外,对于计算机和通信等领域的案件,为了方便对照,也对方法有针对性保护,对于特定场景或应用环境的方法实施的限定也很有必要单独来进行撰写保护,从产品场景角度考虑方法实施,这样对于方法步骤的解释和创新评定上都有一定的作用。
同样的,针对一些方法撰写的常规考虑,首先要注意到方案限定大多归结到对于操作动作的限定,避免用对象或者结构类特征去限定,尤其避免引入结构特征而限制应用范围。但是,并不意味着就不考虑结构性特征,这要从设计多个实施例或者多个保护方案的角度来考虑,二者并不矛盾。

02
·多样性·

技术手段存在扩展的需要,同样,从技术方案应用角度,也有产品的形态多样性的问题。例如“一种驱动结构”,首先从最小方案保护这种结构;其次,还要考虑这种结构应用的多个产品形态,例如驱动结构也可以作为连接结构,那么就要考虑“一种连接结构”的主题,从连接的角度来描述方案,而不是从驱动角度来限定保护范围。
进一步,对于一个技术方案的应用端,无论是考虑侵权赔偿价值还是更有明确针对性,都要考虑这种产品方案的应用设备。例如,这种驱动结构可以应用到自行车,不可避免的有适应性结构改变,那么就要从“一种自行车”的主题和技术内容来限定这个应用。同样,对于不能认定为等同的其他主题,也相应的进行应用设备的考虑。
尤其对于方法,可应用的场景或者作用对象较多,除了保护方法本身,对于典型的、主要的应用产品,应该要全面考虑,采用多个独权的方式来设定这种主题和保护对象的多样性。还要注意的是,针对应用领域的扩展性问题,有些方案最初是特定应用领域的优选实施例的形式给到代理师,在实际处理中,要考虑方案本身对于多种作用对象的可变性,以及延伸到多个领域的应用可能性,这样就会把产品形态进一步增加。例如,一种保护电影版权的方法,实际上可以应用到多种图像的处理,涉及到视频图像或者大量的静态图像都需要安全识别的问题。那么,就可以扩展主题到图像的水印生成方法和图像的检索方法,将应用领域扩展到图像处理,将应用对象扩展到图像,而不仅仅是电影视频图像本身。

03
·单侧性·


单侧性是指单侧撰写,对于方法主题而言,从单一执行主体角度来描述方案的实施,也就是语义表达上统一到同一个主语上,而且避免主语的人性化。

实际上,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也同样需要考虑单侧撰写的问题。产品主题的单侧撰写,是基于技术方案本身,考虑最小的独立结构,将最小的、包含技术方案的独立产品形态单独进行保护,而先脱离整体的产品形态,在保证这种最小独立结构的基础上,再去结合撰写的多样性来保护实际产品。

对于方法类主题,尤其计算机和通信类方法,很多都在后端处理,虽然也会应用到终端,但是在单独一套权利要求里面,是避免出现终端的,尤其避免出现终端的实施行为,对于从权也是这样的考虑。同时,在从属权利要求中考虑如果应用到不同的终端,在处理输入和输出时候的区别特征,那么就另外以其他终端的角度来撰写另外一套权要。总的来说,在每个方案中,都要注意执行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整套方案的执行主体的唯一性。

另外,对于某些创新特征存在于不是此执行主体时,该创新特征的描述通过名词性补充限定给出。以打车应用中司机端设备为例,也就是第二用户角度,该创新点都在服务端完成,但为了从单一执行主体并且考虑产品态多样化前提下,构建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乘车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布可乘信息;

接收乘车需求进行选择确认;

其中,所述乘车需求根据多个原始乘车需求中的起终点信息和所述可乘信息中的路线信息匹配获取。

这样,在考虑单侧撰写的前提下,为了保证保护范围的完整性,进一步撰写第一用户端角度的方法权利要求、服务器端(或者云端)角度的方法权利要求,以及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由于目前对于多主体的判决有了新的变化,原来摒弃的多主体的权利要求还要保留,将第一用户、第二用户及服务器的总体交互方法和交互系统撰写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04
·显性·


显性,是指显性撰写,指技术特征的描述能够以实施可见或者结果可见的方式来撰写方案。对于产品主题的权利要求,考虑从外部结构角度撰写、可见结构角度撰写或者从可拆解角度撰写,而减少对于“黑盒子”产品内部结构的限定。对于方法主题的权利要求,就是从可见实施行为、可见实施结果的角度来描述特征本身。
对于方法主题的权利要求,还可以从用户操作的角度去撰写,而首先不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撰写实现可见和实现操作所对应的技术特征本身。对于计算机类案件,一般是多主体、后台实现、不可见的,操作逻辑可能清晰,但是表达成权利要求,再混合后台实现的技术特征,就会导致权利要求的特征经常不能取证或者难以进行直接比对。所以,对于特征的考虑,就要将不可见特征转化为可见特征。
对于上述案件,根据显性撰写的原则,进一步修改为:
一种乘车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布可乘信息;
选择确认接收的乘车需求;
其中,所述乘车需求基于多个原始乘车需求中的起终点信息和所述可乘信息中的路线信息获取。
其中,将“匹配”动作的特征去除,将通过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的操作所输入的信息引申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而这两个信息来源是用户操作或者用户操作可见的;将接收动作隐性处理,变成来源限定;将选择确认的操作前置,明显突出这种用户操作或者用户可见的特征。





总结:专利的价值在于对创新技术的保护,而保护范围是通过权利要求的表达来体现的,从诉讼角度和维权角度来考虑权利要求的产生,这样更能体现专利的价值。而维权更多体现在产品形态和产品实施上,那么权利要求的撰写就要更多考虑这种表达或者结果的产品性,无论是产品主题还是方法主题,都要带着产品思维来撰写权利要求,综合考虑多样性、显性和单侧性。


| 文案撰写:苗青盛

| 排版美化:尹婕



·END·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010-62196988

网址:www.cnkip.com

·

静态.png


分享到微博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