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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修改中人工智能方法的客体边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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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11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于人工智能领域案件审查有了新的突破,但是对于客体方面的认定笔者认为还可以进一步突破。

关键词:人工智能 方法 专利 客体 算法规则

前 言

在修改的指南中,对于人工智能案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审查指导,而是通过算法规则类案件的一般性原则和具体案例,来解决人工智能案件等的客体问题。首先,从客体审查基准进行调整,引入“计算机实施”作为技术手段的一种,包括记载硬件或者通过硬件执行。其次,比较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方法是否能够突破算法规则的一般性审查原则,从“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的案例看,虽然给出案例指引,但是没有明确给出审查指导意见。

分 析

在审查指南中,增加了“如果该项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利用了计算机实施的技术手段,由于其必然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即使权利要求中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也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通过示例性的给出两种情形进行解释,可以认为一定程度上对于算法规则的方法在客体认定时给予了宽松化处理。

但是对于人工智能案件,在给出的案例2中,明确的分析意见是因为处理数据为图像数据,记载了神经网络对于图像数据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所以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案例5中,神经网络模型训练方法记载了适配不同性能处理器,记载了硬件,属于利用了计算机实施的计算手段,所以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结合审查基准调整的原则,可以看到,对于人工智能案件,虽然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明,但是从案例还是会产生需要结合到具体应用或者结合到具体的计算机硬件才属于保护客体,尤其没有说明这两个案例和人工智能案件的关系,从而对于业界预期的人工智能的客体审查造成一定的疑惑。

人工智能不等同于算法规则

实际上从审查指南上,出发点是进行普遍性审查,不针对具体的这个新型领域给予差别性待遇,也就无需明确人工智能案件的审查特殊性原则。但是在举例中,由于引用了两个神经网络的方法,造成了这两个案例等同于人工智能案件的现象,应该给出解释。

所以,对于审查指南,应该明确人工智能和算法规则的区别,对于人工智能属于特定技术领域也要进行明确的说明,在案例解释时,将人工智能案件和机器学习等算法进行明确的技术性边界确定,以避免混淆。

这样,对于人工智能相关案件,就能确定哪部分属于技术方案,哪部分属于算法规则。那么,属于技术方案的就是保护客体,属于单纯的算法规则就不是保护客体。

从定义上来看,首先,区分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概念的差异,不能把机器学习等算法规则等同于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属于具体的工业技术领域,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属于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那么,人工智能就不是智力活动或者单纯的算法规则,而是具体产业领域的技术。


但是,机器学习包括决策树、随机森林、人工神经网络和贝叶斯学习,这些都是算法规则。例如,人工神经网络的定义中,其是一种模仿动物神经网络行为特征,进行分布式并行信息处理的算法数学模型。明确的说明包括人工神经网络在内的机器学习属于算法模型,属于算法规则。但是,人工智能是应用了这些算法规则的一个具体技术领域,和其他应用这些算法规则的产业领域没有区别,所以不能将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进行等同。

人工智能算法规则的处理对象突破

那么可以理解,包括神经网络在内的机器学习规则本身是算法规则,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这些算法应用于人工智能领域,那么就属于具体算法规则的应用,包括通过计算机实施,包括针对于具体的应用对象,就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那么在认定上,就需要确认的不是神经网络或者机器学习规则是否属于算法规则,而是确认神经网络或者机器学习算法规则是否应用到具体的人工智能领域中,或者通过计算机硬件进行实施,所以,人工智能案件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这个论点本身就不是一个正确的命题。

但是,对于业界的期望,是希望将这些算法规则在人工智能领域应用进行广泛化处理,基于人工智能领域下的算法规则的特殊性,希望应用对象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扩大化。


笔者建议,可以将处理对象按照人工智能的定义扩展到“知识”层面,而对具体“知识”不进行特定的限制,交由技术发展的常识来限定。这样,就一定程度上,将机器学习等算法规则基于应用在符合现行审查规则基础上进行拓展,将这些应用方法都认定为算法规则的具体应用,从而都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总 结

在审查人工智能相关案件时,不能将其特殊化对待,但要按照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既不能脱离算法规则的客体审查原则,还需要避免将人工智能案件等同于算法规则。所以,在审查时候,首先确定的是属于人工智能技术方案还是属于单纯的算法规则,另外也不必笼统的将处理对象允许扩大到一般性数据,但也避免狭义的限定处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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