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继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表决通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于今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定为五百元。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等。为防止以免费表演为名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方式变相达到营利目的,此次将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修改为:“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一些协会、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广播组织权利的行使往往会涉及他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建议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影响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此次修改采纳上述意见,明确了:“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文本详情公布后,再进一步详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