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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印良品”商标争议看商标的超范围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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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提起“无印良品”,相信大多数消费者第一反应是从衣服到日化、厨具到零食,各类商品均来自日本的“MUJI無印良品”。日本“MUJI無印良品”品牌,于1980年12月由株式会社西友创立,1989年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从株式会社西友独立后,自主经营“無印良品”品牌,销售服装、文具、食品、厨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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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印良品MUJI实体店铺图 图源网络


其实,中国也有家叫“无印良品”的售卖生活用品的店,该门店所属的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销售范围与日本“MUJI 無印良品”店铺的销售范围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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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印良品NaturalMill实体店铺图 图源网络


其股东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是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及第7494239 号“无印良品”商标的商标权人,并于2011年6月22日授权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使用上述两件商标。

2001年4月26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针对第1561046号商标提出异议,2004年1月7日商标局做出裁定,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2004年1月20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不服该裁定,提出复审申请;2009年3月9日,商评委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此后历经一、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商评委做出的上述裁定均被维持。201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宣传使用的情况以及在这些地区的知名度情况,并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2014年2月7日,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561046号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后商标局经审查决定驳回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撤销申请,涉案商标不予撤销。

经历了上述波折,商标权人北京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侵害其商标权。主张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生产、销售的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浴室用脚垫等商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商品确实在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的实体专卖店及天猫旗舰店销售。

案件审理时,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辩称其在第27类拥有第4471263号“無印良品”注册商标,被控侵权的浴室用脚垫商品与浴室防滑垫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不构成对核定使用在“地巾”商品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但法院认为,“地巾”在2405群组,“浴室防滑垫”在2703群组,故二者应理解为系不同种类的商品,特别是在“地巾”上的“无印良品”商标与“浴室防滑垫”上的“無印良品”商标分别由原告和被告注册的情况下,双方更应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商品分类进行使用,避免进入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被控侵权的浴室用脚垫是棉织品,从功能、用途上看应属于地巾,而非浴室防滑垫。因此,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浴巾、面巾、被套、枕套、毛圈毯、浴室用脚垫等被控侵权商品及商品包装上和商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标识,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2万余元。

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这大家可能会有疑问,日本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中国开了那么多家实体店,在中国市场上已经有了很大的知名度,且在第20类、21类及27类均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为何还会被判定为侵权呢?

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指明:被告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理由,在原告合法持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此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本案系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公司在中国使用其商标时,超过核定范围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注册商标,以至于在近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标识,侵犯了他人合法有效的商标权,最终败诉并赔偿损失。此案给了大家在使用注册商标时的警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注册商标。

企业品牌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仅仅将目光停留在“将商标注册成功”,商标注册完成后,后续对于商标的正确使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指在商标经过核准注册后,不可改变商标图样,不可超越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商标。

若企业按不同的业务、不同的项目需要更换商品图样,任何一个元素及其组合的变化都是对于注册商标的改变,都需要重新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商标,切记不可超出范围使用。

如使用时超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一是在超出范围的商品上,企业是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属于未注册商标,使用不受法律保护,发生纠纷也得不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本案,超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后,如果在近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近似的标识,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这种情形后果较为严重,若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有扩大经营范围等需求,应当及时在相应的商品/服务上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侵权纠纷,从而避免与此相关的时间、金钱上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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