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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业务中针对专利法第31.1条的处理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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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审查员指出不符合专利法第31.1条的规定,即不具有单一性,怎么办?

如果仅仅是简单地指出缺少某个特定技术特征,那么简单地加入这个特征就可解决单一性问题。然而,如果被审查员认为完全保护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因而指出单一性问题,怎么办?

 A. 直接放弃一组权利要求并且提出分案申请?还是...

 B. 以修改或者争辩的方式来克服单一性问题?

A选项必定导致保护范围减小,并且将花费额外的成本和时间。所以B选项无疑是更优先的选择。然而,如何能够找到关键点来成功地说服审查员,以得到我们想要的保护范围?

案例1

独权a

一种假脚,

使得所述中间脚构件的厚度朝着所述中间脚构件的远端增大。

独权b

一种假脚,

使得所述中间脚构件的厚度从所述中间脚构件的中间位置朝着所述中间脚构件的近端和远端逐渐减小。

审查意见

独权a中的该技术特征相比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属于特定技术特征。但是,独权b限定的结构与独权a不同,所以独权b没有包括该特定技术特征。因此,独权a与b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解决方案

独权a和独权b的区别在于“中间脚构件的厚度”的变化方向不同,在审查员明确表示仅独权a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独权b必然是没有包括审查员所认为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被认为不具有单一性。

然而,独权a和独权b真的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吗?

根据分析申请文件的整体技术方案,其发明点实际上在于将中间脚构件的被延伸穿过紧固件的部分的厚度设置为最大,从而实现使假脚的中心或旋转轴线向后移动,以更靠近真实的人脚踝的中心或旋转轴线的技术效果。而对于不同的实施例,中间脚构件的被延伸穿过紧固件的部分分别位于中间脚构件的一端和中间位置,所以就有了原始独权a和b的记载方式,但是这种记载方式使得两个独权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如果重新改变独权a和b的限定方式,即以凸显发明点的限定方式来重新改写独权a和b,例如:

修改后的独权a:一种假脚,在接近所述中间脚构件的远端通过紧固件而联接到所述下部脚构件;使得所述中间脚构件的、由所述紧固件延伸穿过的区域的厚度大于所述中间脚构件的其它区域厚度朝着所述中间脚构件的远端增大;

修改后的独权b:一种假脚,在所述中间脚构件的中间位置通过紧固件而联接到所述下部脚构件;使得所述中间脚构件的、由所述紧固件延伸穿过的区域的厚度大于所述第中间构件的其它区域厚度从所述中间脚构件的中间位置朝着所述中间脚构件的近端和远端逐渐地减小。

思考与结论

通过仅修改独权a和b中的技术特征的表述,在不影响(缩小或改变)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前提下,使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使得所述中间脚构件的、由所述紧固件延伸穿过的区域的厚度大于所述中间脚构件的其它区域”,解决了单一性问题。

案例2

独权a

一种半导体存储器件,其包括:

控制信号生成器,其适于生成对应于温度信息的控制信号;

刷新控制器,其适于响应于刷新命令信号在预定时刻启用针对智能刷新操作的刷新信号;

其中,所述刷新控制器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控制启用所述针对标准刷新操作的刷新信号的次数,并基于启用针对所述标准刷新操作的刷新信号的次数来确定所述预定时刻。

独权b

一种用于操作半导体存储系统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在刷新操作部分期间的刷新操作的预定最大次数与所述要执行的刷新操作的次数进行比较;

基于比较结果用其它操作替换所述刷新操作。

审查意见

独权a与独权b分别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但是两者之间仅具有关于“刷新操作”的相同技术特征,然而这不属于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不具有单一性。

解决方案

首先观察独权a和独权b的主题,分别是“半导体存储器件”和“操作半导体存储器件的方法”,即属于两个不同的主题。就这点而言,独权a与独权b通常不会存在技术方案相冲突的问题,即完全可以记载和保护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保护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如果被指出不具有单一性,很可能是其中一个独权的保护范围较宽,所以未能包括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那么,考虑独权a,其技术方案在于,基于温度信息的信号来控制刷新操作的次数,当刷新操作达到预定次数,则执行智能刷新操作(其它操作)。考虑独权b,其技术方案在于,基于刷新操作的次数来执行其它操作。

显然,独权b的保护范围大于独权a,则只要进一步限定“温度信息”与“刷新操作的次数”之间的关系,就与独权a保护相同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例如:

修改后的独权b:

一种用于操作半导体存储系统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基于温度信息设置要执行的刷新操作的次数;

将在刷新操作部分期间的刷新操作的预定最大次数与所述要执行的刷新操作的次数进行比较;

基于比较结果用其它操作替换所述刷新操作。

思考与结论

通过基于独权a的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独权b,使得独权a与b获得了单一性。虽然合理补入特定技术特征属于单一性的常用应对方式,但是应当斟酌所加入特征的选择,从而在获得单一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小的影响独权的保护范围。

案例3

独权a

一种椅子,其形成座体骨架部的座板通过座体承受部件而支承在脚部上,其中,在所述座体承受部件上设置有限制所述座板的左右侧边缘部在上下方向上的位移并对其支承的约束支承部;

在所述座板左右各侧缘部上设有被所述约束支承部支承的被支承部;

在比所述座板的左右各侧缘部的所述约束支承部与所述被支承部的卡合部更靠后方侧的区域中,设置有不限制所述座体承受部件向上方位移而允许该侧缘部的翘曲变形的翘曲允许部。

独权b

一种椅子,其具备脚体、支承于脚体上的座体承受结构体、支承于所述座体承受结构体上的座板,在所述椅子中,

所述座板具有形成在座板主体的下表面并沿前后方向延伸且相互独立而左右排列的多个凸条,以及形成在座板主体的下表面的外周部并包围所述多个凸条的外周壁;

在所述外周壁的后部,形成有避开椅背支承部件的切口部,

所述多个凸条的至少一部分的凸条群的后端部面对所述切口部。

审查意见

独权a和独权b技术上互不关联,不具有单一性。

解决方案

虽然从文字上看,独权a和独权b似乎真的保护了不同的产品、在技术上没有关系。

然而,通过结合说明书的阐述,就可以理解到独权b实际上为独权a所限定方案的特定实施例,虽然在表述上没有采用相同表述,但是其技术方案属于上下位概念,所以独权a和独权b属于相同的发明构思、具有单一性。

思考与结论

通过结合说明书来明确独权a和独权b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从而可以判断两者完全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并且基于此来争辩两个独权之间具有单一性,成功地说服了审查员,从而在没有任何修改的情况下解决了单一性问题。

总 结

当面对单一性的问题时,完全可以以整体技术方案为基础思考审查员的判断是否真的正确并且寻求最合适的保护范围。分析申请文件所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是首要步骤,然后根据整体技术方案来重新限定或改写独权a和b的技术特征,可以使得独权a和b中清楚地包括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这样,不仅可以得到想要的保护范围,而且可以避免后续分案所带来的额外费用和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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