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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组分特征的撰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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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而言,技术特征的表述方式会影响到该技术特征能否得到保护,甚至决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否得到授权。而其中,物质组分的认定又是目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实践中争议较大、难于统一认识的问题。因此,就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当中涉及组分特征的情况,如何撰写能够符合审查规定,笔者结合实践分享自己的几点经验。
关键词: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  组分  撰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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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根据审查指南记载: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组分特征既可以表现为物质的含量又可以表现为产品的形状或构造,当组分特征表现为产品的形状或构造时,此时包含该组分特征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因此,对于组分特征在撰写的时候,要避免因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而被认定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下面笔者结合两个案例分享组分特征的撰写技巧。


案例一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灶具面板,包括灶具面板本体以及形成于所述灶具面板本体底面的与所述灶具面板本体上的加热区域对应的加热薄膜。在一项从属权利要求中涉及到对加热薄膜的进一步限定,原申请文件中表述为“所述加热薄膜为稀土加热涂层,所述稀土加热涂层采用微分子纳米材料和稀土材料制成”。

审查意见中指出:该项从属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灶具面板”,其技术方案中包括“所述稀土加热涂层采用微分子纳米材料和稀土材料制成”,其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而物质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为了克服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问题,将上述表述修改为“所述稀土加热涂层是在由微分子纳米材料制成的微分子纳米材料膜表面涂有一层稀土材料层”。修改依据为:原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所述稀土加热涂层可以是在由微分子纳米材料制成的微分子纳米材料膜表面涂有一层稀土材料层”的技术特征。并进行了陈述“由于微分子纳米材料膜由已知材料-微分子纳米材料制成,故微分子纳米材料膜不存在组分或配方的改进。同理,由于稀土材料层由已知材料-稀土材料制成,故稀土材料层不存在组分或配方的改进”。

修改后的该项从属权利要求为对复合层结构的限定,符合审查指南中指出的: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本实用新型经过修改和陈述获得了授权。
综上,本案例中的技术特征表述为“所述稀土加热涂层包括微分子纳米材料层和涂覆在所述微分子纳米材料层上的稀土材料层”,采用层结构表述出形状和构造,通过构造类技术特征的表达方式来满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对保护客体的要求。


案例二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非液态粪污微氧式贮存系统,包括贮存槽,其中一项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所述贮存槽内形成氧气体积分数为4%-6%的微氧环境”。

审查意见指出:该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包括“所述贮存槽内形成氧气体积分数为4%-6%的微氧环境”,其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而物质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构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若申请人能够证明由这些物质组分组成的微氧环境是已知的,则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据。
本案例中,氧气体积分数的范围为申请人的改进点,并非现有技术,因此并未进行争辩而是删除了此项从属权利要求,并获得了授权。
笔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正如审查意见当中提到的,“若申请人能够证明由这些物质组分组成的微氧环境是已知的,则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据”,也即,如若不涉及组分本身的改进,上述技术特征只需要更改撰写方式就可以克服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缺陷。
也即,若申请人能够证明由这些物质组分或配方组成的材料是已知材料,则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同时在说明书中使用该已知材料的名称表示该物质组份,然后将该名称写入权利要求中。或者,所述已知材料在现有技术中如果不存在通用名称,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为该组分或配比构成的材料定义一个名称,然后将该名称写入权利要求。
以上述技术特征“氧气体积分数为4%-6%的微氧环境”为例,假设微氧环境中各种气体组分是已知的,并且存在通用名称A气体,那么此时将技术特征“氧气体积分数为4%-6%的微氧环境”更改为“所述贮存槽内填充有A气体填充体”即可。而如果微氧环境中各种气体组分是已知的,但是上述各种气体组分混合形成的微氧环境不存在通用名称,此时可以自定义一个A'气体,将技术特征“氧气体积分数为4%-6%的微氧环境”更改为“所述贮存槽内填充有A'气体填充体”,并在说明书当中解释A'气体具体指代即可。
由于上述“A气体填充体”的撰写方式目前并没有在实践当中形成审查员都认可的审查规则,因此目前也只是笔者实践当中的经验总结,还有待更多实践的认证。基于此,笔者建议对于气体组分类的技术特征,还是要尽量避免出现在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中,以使得修改方式得不到认同的时候可以通过删除对应技术特征的方式争取授权。
综上,对于组分特征,如果是固态材料组分的技术特征,撰写的时候尽量采用类似于复合层结构这种和构造有关的形式呈现;如果是气态或者液态组分的技术特征,撰写的时候,可以参考固态材料组分,采用类似“填充体”的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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