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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境特征”在申请文件中的布置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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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撰写权利要求时,会谨慎选择采用“使用环境特征”进行描述甚至是避免使用。然而,基于所确定的保护主题及撰写逻辑,客观上无法完全规避“使用环境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布置。

关键词:权利要求 使用环境特征 布置 避免


一、概念解析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

“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并非来自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公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22条规定: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若某技术特征仅在主题名称中出现,未在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出现,也未对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任何影响,则该特征不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相反,若某技术特征在前序部分或特征部分出现,并且对专利技术方案产生影响,则该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

可见,“使用环境特征”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其对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的实质影响,具体需结合技术方案描述及比对对象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

二、案例分析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看“使用环境特征”的使用:

原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温控旋钮,包括旋钮盖体,所述旋钮盖体的内顶面连接有向下延伸的轴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垫片,所述固定垫片设有供所述轴套穿过的中心通孔,所述固定垫片位于所述中心通孔的外周面设有档位调节面,所述档位调节面的周向间隔排布有多个凸起;所述旋钮盖体内部连接有探头,所述探头的下端与所述档位调节面弹性接触;在所述旋钮盖体转动时,所述探头沿转动方向在多个所述凸起之间拨动。

 具体结构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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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现有温控旋钮的结构基础上使得温控旋钮转动时具有档位感。

在专利局下达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检索到了对比文件1(CN107591273A),对比文件1公开了扭矩可在线调整的旋钮,属于车载旋钮组件领域,包括旋钮部和旋钮座,旋钮部与旋钮座卡扣连接,旋钮部内壁沿圆周方向设有多个向下的凸起,旋钮座上设有若干空腔,空腔内固定有一个滑块组件,手动旋转旋钮部,使旋钮部与旋钮座发生相对位移,此时旋钮部内侧壁设有的凸起对滑块产生挤压,使得滑块发生上下往复运动,从而产生手感。

 具体结构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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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将本申请的温控旋钮与对比文件1的旋钮进行比对,不难发现两者产生档位感的原理相似,旋钮本身结构虽有区别,但区别不大。

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本着争取较大保护范围的考虑,没有修改权利要求,只进行了针对性答复,主要论述点在“对比文件1虽然实现具有档位感的转动原理与本申请相似,但是实现档位感的旋钮结构与本申请的旋钮结构不同,对于本申请的旋钮盖体结构,其敞口侧的轴套需要插装在取暖器壳体内的温控器的旋转轴上,无法增加对比文件1的旋钮座结构,也无法设置突出旋钮座外的滑块组件;而本申请仅通过增加带有凸起的固定垫片,通过将固定垫片安装在取暖器壳体上,在旋钮壳体内设置探头,利用探头与固定垫片的凸起接触,转动旋钮盖体时,探头与固定垫片上的凸起产生有档位感的拨动,对现有旋钮盖体的结构基本没有改进,增加的固定垫片可以作为标准件另外生产”。

然而,专利局下达的第二次审查意见仍然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创造性。审查员仍然认为两者原理相同,结构虽然有区别,但是区别点属于常规设置。

代理师和申请人讨论确认,仍从两者结构上的区别来论述本申请具有创造性风险较大,而且再不修改权利要求的话,授权前景会变得很差。

根据进一步分析,本申请的温控旋钮确实是用在取暖器上才能够发挥其最大价值,而且具有对现有温控旋钮改进小,通过设置能够固定在取暖器壳体上的带有一圈凸起的固定垫片,就能方便、快速安装温控旋钮,因此,与申请人确认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有关取暖器的特征。

此外,代理师注意到,虽然在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中,也提到了“取暖器以及温控旋钮的轴套需要插装在取暖器壳体内的温控器的旋转轴上,通过将固定垫片安装在取暖器壳体上,固定垫片上可以设置固定孔,便于与取暖器壳体通过紧固件连接”的技术特征,但是基于该特征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审查员完全可以以《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为理由,不接受答复意见。

因此,在第二次答复意见中,申请人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温控旋钮用于取暖器,所述取暖器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内设有温控器,所述壳体上设有与所述温控器的旋转轴对应的过孔所述温控旋钮包括旋钮盖体,所述旋钮盖体的内顶面连接有向下延伸的轴套,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垫片,所述固定垫片设有供所述轴套穿过的中心通孔,所述固定垫片位于所述中心通孔的外周面设有档位调节面,所述档位调节面的周向间隔排布有多个凸起,所述固定垫片用于固定在所述壳体上,所述固定垫片的中心通孔与所述过孔对应设置,所述轴套依次穿过所述中心通孔以及过孔与所述旋转轴套接;所述旋钮盖体内部连接有探头,所述探头的下端与所述档位调节面弹性接触;在所述旋钮盖体转动时,所述探头沿转动方向在多个所述凸起之间拨动。

在第二次答复意见中,申请人通过引入“使用环境特征”作为必要技术特征,重新界定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将温控旋钮限定使用在取暖器上,并具体限定温控旋钮与取暖器的壳体以及温控器的具体连接关系,从而增加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也提高了答复意见的说服力。

三、案例解读

通过上述案例,代理师对“使用环境特征”的布置建议如下:
在所保护的结构本身和对比文件区别较小时,可以尝试通过增加“使用环境特征”,使得在审查意见答复时,能够作为区别特征进行陈述,以为申请人争取相应权利。

撰写申请文件时,在方案本身可以独立描述清楚的情况下,由于考虑到“使用环境特征”作为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因此,可以考虑将“使用环境特征”放在说明书中,作为实施例将其与具体结构特征融合起来描述。一方面利于说明书公开充分,另一方面为后续实审、复审等程序留有修改余地。

需要注意的是,在撰写说明书时,如果知晓要保护的方案不是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下,则除提供用于使用环境A外,建议在说明书中对可能的其他使用环境B或使用环境C进行扩展性说明。

撰写申请文件时,在方案本身无法绕过“使用环境特征”独立描述,即只有在结合“使用环境特征”才能表述清楚方案时,建议针对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进行合理的概括上位,或者从产品上下游角度考虑增加相应使用环境的并列独立权项,以避免说明书中记载使用环境B或使用环境C而在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为使用环境A。需要考虑到后续其他程序例如诉讼时,若主张该使用环境B或使用环境C为使用环境A的等同特征时,对方以“捐献原则”进行抗辩将导致权利无法得以有效主张。

根据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24条规定:“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为了可以主张到其他可能的使用环境,即便申请文件仅以某一使用环境为方案实现基础,也应当在撰写说明书部分时有所规避,尽量避免得出所保护的方案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能够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具备该“使用环境特征”;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还可以用于其他使用环境,原则上不影响侵权判定结果。

可见,“使用环境特征”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使用时需要综合权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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