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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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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必要技术特征作为解决发明创造的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记载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因为对现有技术缺乏认知,或对技术问题把握不准确,导致不能较好地确定权利要求所要保护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  清楚  简要  保护范围

必要技术特征”的识别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范进行指导,将必要技术特征划分为,记载在前序部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及记载在特征部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特征。由此,在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中,应当充分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具体类型,并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进行布局。

与此同时,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还应综合统筹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根据对技术问题所划分的优先级而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在此,应注意“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非必要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及“区别技术特征”的区别之处。显然,对独立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它为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最小集合,不应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在撰写中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有效地识别,不仅在于确保技术方案的简明、扼要性,还在于争取适宜的保护范围。

然而,在撰写实践中,往往因为对现有技术缺乏认知或对技术问题把握不准确及其它原因,导致不能通过较好地确定必要技术特征,以清楚、简要地描述独立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不能以此清楚且适宜地界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下面结合撰写与审查意见答复中所遇到的实例,对如何较好地确定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举例说明。

必要技术特征”的实例分析


案例1


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蒸发器、轴流风扇及外风道;所述蒸发器与所述轴流风扇安装于所述外风道中;所述外风道的一端设有进风口,另一端设有出风口,其中,所述进风口用于与室内的第一间室连通,所述出风口用于与室内的第二间室或所述第一间室连通。

上述方案涉及的是空调行业的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现有的空调内机占用了较多的室内空间,对室内送风效率低下,导致对室内空气置换效率低下的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发明人在交底材料中提出,通过将空调内机的风道外置,将蒸发器设置于外置的风道中,并通过风速与风量较大的轴流风扇来加速风力在室内不同间室之间的流动,从而既节省了对室内空间的占用,又提高了对室内空气的换热效率。

基于交底材料,代理师确定方案优先应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空调内机对室内空间的占用,并改善制冷或制热气流在室内不同间室间的流动效果。由此,在撰写中确定了如下必要技术特征:“蒸发器”、“轴流风扇”及“外风道”,并描述了这些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由于考虑到“蒸发器”本质上为热交换装置,除了应用于空调系统外,还可以利用外界的低品位能源,如:锅炉余热或地热,以实现对“外风道”内输送的新风进行制冷或制热,从而为了争取较大的保护范围,代理师在方案布局中直接描述“所述蒸发器安装于所述外风道中”,并没有描述“蒸发器”与其它热能的连接方式。

然而,这种针对“蒸发器”而争取的保护范围明显不适宜。一方面,暂且认为“蒸发器”便于连接外界的低品位能源并构成热循环系统,在此热循环系统中,“蒸发器”只能单一地对气流进行制冷或制热,但不能及时响应家居人员的需求,以此实现对室内环境制冷与制热的实时切换调节。更勿论,在空调行业而中,“蒸发器”配合空调外机,对室内环境进行制冷/制热调节的方案明显属于公知常识。在另一方面,对于客户而言,对于“蒸发器”对低品位能源利用而实现室内环境调节的方案,不是其重点考虑的范围。因而,在确定“蒸发器”为必要技术特征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客户需求,主观地对技术特征进行“过上位”概括,争取的保护范围不适宜,并在方案布局上没有确定“蒸发器”与空调外机的连接关系,导致对室内环境进行制冷与制热调节的方案难以实施,从而出现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与此同时,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轴流风扇”,代理师只是考虑到“轴流风扇”便于在风道内安装,并具有如交底材料中所示的较好送风效果,从而在撰写时没有进行适宜的上位概括,如将其表述为“风机”,显然,“轴流风扇”只是为“风机”的其中一种优选结构,从而在提取“轴流风扇”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时,确定的范围过小,从而影响到整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保护的范围。

基于上述问题,可获得如下修改后的技术方案:

一种空调系统,包括空调外机与蒸发器,所述空调外机通过冷媒管路与所述蒸发器构成闭环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风机及外风道;所述蒸发器与所述风机安装于所述外风道中;所述外风道的一端设有进风口,另一端设有出风口,其中,所述进风口用于与室内的第一间室连通,所述出风口用于与室内的第二间室或所述第一间室连通。

在此应指出的是,专利代理师在行使专利代理时,首先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第一要务,然后,在此前提下再对技术方案争取适宜的保护范围。通过对比修改前后的技术方案,将“空调外机通过冷媒管路与所述蒸发器构成闭环连接”作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放入至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把“轴流风扇”上位概括为“风机”,并将“风机”与“外风道”及相应的布置结构放入至特征部分,不仅技术方案布局清楚、明了,而且基于现有空调系统的制冷制热功能,解决了现有空调外机对室内空间的占用,改善了对室内空气的置换效率,从而满足了客户的保护需求。




案例2


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地铁站火灾通风排烟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设置在站厅的站厅公共通风排烟系统与设置在站台的站台隧道通风排烟系统、站台公共通风排烟系统;所述站厅下侧设有至少一层所述站台,所述站厅与其下层的站台之间、及相邻两层的站台之间均设有换乘通道。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通过综合利用换乘的不同站台的通风排烟系统的风量,对发生在站台或站厅的火灾产生的烟气进行排放,以实现排烟效果的最大化。

代理师在进行专利布局时,基于上述问题,提取的必要技术特征分别为“设置在站厅的站厅公共通风排烟系统”、“设置在站台的站台隧道通风排烟系统”及“设置在站台的站台公共通风排烟系统”。尽管这三种通风排烟系统在工作时,分别依托于“站厅”与“站台”之间、及“站台”与“站台”之间的连通结构,即“站厅”与“站台”涉及的连通结构也属于必要技术特征,但是,“站厅”与“站台”通过“换乘通道”构成的连通结构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没有必要布局至技术方案中。代理师在确定必要技术特征时,显然没有对本领域的现有技术达到一定的认知,没有站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提炼必要技术特征,更多地是考虑到方案的完整性,从而使得上述技术方案的介绍过于冗余,并导致方案的保护范围明显受到限制。

基于上述问题,可获得如下修改后的技术方案:

一种地铁站火灾通风排烟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站厅公共通风排烟系统、站台隧道通风排烟系统和站台公共通风排烟系统的一个或者多个;所述站厅公共通风排烟系统设置在站厅,所述站台隧道通风排烟系统、所述站台公共通风排烟系统设置在站台。

通过对比修改前后的方案,在修改后的方案中,只是简要地介绍了“所述站厅公共通风排烟系统设置在站厅,所述站台隧道通风排烟系统、所述站台公共通风排烟系统设置在站台”,对于“站厅”与“站台”的实际布置情况并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定,显然,不仅“站台”可设置多个,“站厅”也可设置多个,而且多个“站台”可以在“站厅”的下侧分为多层排布,也可以排布在“站厅”下侧的同一层,且在“站厅”与“站厅”之间、“站厅”与“站台”之间及“站台”与“站台”之间设置换乘通道,这是显而易见的。由此,技术方案经过上述修改后,不仅简明扼要,而且保护范围得到适宜的扩大。




案例3


一种沥青材料粘结力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S1,用摆锤冲击第一试模块组件中处于上方的试模块的侧面,记录所述摆锤将所述第一试模块组件的粘合缝隙冲开时,所述摆锤的第一峰值角度;其中,峰值角度为摆锤摆动至最高点时的角度;

S2,用所述摆锤冲击第二试模块组件中处于上方的试模块的侧面,记录所述摆锤将所述第二试模块组件的缝隙冲开时,所述摆锤的第二峰值角度;

S3,根据所述第一峰值角度和所述第二峰值角度,获取沥青材料的粘结力;
其中,第一试模块组件为将两个试模块按照一上一下的方式用所述沥青材料粘合;第二试模块组件为将两个试模块按照一上一下的方式放置,未用沥青材料粘合。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为了解决当前难以对沥青材料的粘结力进行直接测试的问题,在进行必要技术特征的布局时,通过对预制的两种试模块分别进行摆锤冲击试验,以相应地获得两个峰值角度,并基于获得的两个峰值角度获取沥青材料的粘结力。
然而,在对该方案进行专利审查时,审查意见中指出,该权利要求中使用的上位概念“根据所述第一峰值角度和所述第二峰值角度,获取沥青材料的粘结力”概括了一个较为宽泛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A26.4的规定。由于在该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中仅给出了一种基于上述两个峰值角度的计算公式来获取沥青材料的粘结力,并没有提出其它实施方式,从而根据该申请文件所记载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然难以预见上述上位概念所概括的除了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之外的所有方式均能解决并获取沥青材料的粘结力。

基于审查意见,显然可得知,在对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提炼时,还应考虑到方案的可实施性,并应在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适应地解释说明,提供多种可实施方式,以使得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另外,在此应指出的是,在确定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时,在针对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布局的同时,还应在说明书中通过具体取得的技术效果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呼应,这样有利于清楚地界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专利审查中,往往遇到相似的技术方案应用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但可能取得新的或不可预知的技术效果,如此这些技术效果也相当于从侧面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了有效地限定与说明,从而有助于确保由这些必要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得到有效保护。

总  结


在基于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充分考虑到客户的行业特性,以满足客户对方案的保护需求为前提,提取的必要技术特征不能范围过大、也不能范围过小,还要便于整体技术方案能够较好地实施,防止出现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2)应充分掌握技术方案所涉及行业的发展现况,既要站位在代理师的角度,基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提炼与汇总,还应站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公知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有选择地删减,从而在确保整体技术方案清楚、简要的同时,获取适宜的保护范围;

(3)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扩展说明,提供至少两种以上的可实施方式,并以此提炼相应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从而使得技术方案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同时,还获得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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