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路浩资讯 > 路浩动态
欧洲之疫情期间知识产权事务应对
考虑到新冠肺炎COVID-19的影响,欧洲专利局(EPO)及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于近期紧急发布通知,就疫情期间的行政程序调整及官方期限的延长等应对措施做出说明。


    

01


    

专利相关的应对措施

1、官方期限延长
欧洲专利局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的官方通知中,对专利期限延长的决定做出了说明。欧洲专利局称,对于所有在2020年3月15日(含)之后到期的期限将自动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该措施同时适用于EPC申请及PCT国际申请之下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上述日期随着疫情状态的发展,有可能会进一步延长。
2、未遵守时限的法律救济程序
对于所有在2020年3月15日之前到期的期限,欧洲专利局在2020年3月18日发布进一步说明,在直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地区,欧专局将促使法律救济程序顺利实行。该措施同时适用于EPC申请及PCT国际申请之下的申请人及其代理。

根据欧洲专利局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的官方通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如发生不遵守时限的情形,可采用《欧洲专利公约》(EPC)和《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的一般法律补救办法。特别是根据该通知,主要适用于EPC第134条(2)款,以及可能适用的EPC第134条(5)款和PCT第82条第1节。

EPC第134条(2)款:如果期限在缔约国中邮件发送或投递的不可抗拒事由的日期期满,期限应当延期至所涉缔约国居住的或已经委托在该缔约国具有营业场所的代理人的当事人的不可抗拒事由期间结束后的第一天。在所涉缔约国是欧洲专利局所处的缔约国的情况下,该条款应当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该条款应当准用于第37条第2款所指的期限。

EPC第134条(5)款:不违反第1-4款,所涉当事人可以提供在期限期满日前十天内的任一天,邮件发送或投递由于例如自然灾害、战争、公众骚乱、根据第2条第1款由欧洲专利局局长允许的任意电子通信手段瘫痪、或者影响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居住或者具有营业所的地区的其他类似原因而不可抗拒的证据。如果欧洲专利局同意提供的证据,只要邮寄或投递最迟在不可抗拒事由结束后的第五天生效,晚收到的文件应当视为已经按期收到。

PCT第82条第1节:任何利害有关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他在期限届满前 5 天已将文件或者信函付邮。除了在正常情况下非航空邮件付邮后 2 天内可送达目的地,或者如果没有航空邮递业务,只有邮件是航空邮寄时才可以提出这种证据。无论何种情形,只有邮件是由邮政当局挂号时才可提出此类证据。
3、口审程序调整
有关口审程序,欧洲专利局也做出了调整。根据2020年3月18日更新的信息,欧洲专利局已决定在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不会在申诉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口审,相关方会收到相应的通知。对于审查和异议程序中的口审程序将推迟至2020年3月27日后,除非已确认当事人或代表的口审将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同时EPO正进一步探讨并视频会议方式在口审程序中的应用。

    

02


    

商标及外观相关的应对

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16日第EX-20-3号关于期限延长的局长决定中称,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欧盟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4)条的规定,影响欧盟知识产权局前程序各当事方的所有截止日期在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包括2020年3月9日和2020年4月30日当天)的法定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1日。
编译自欧盟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官网
路浩欧洲专线:010-62199070

E-mail:int@cnkip.com



分享到微博

×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