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条之三
( 延迟缴纳专利费或者补缴专利费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恢复等 )
(1)要求授权登记专利权的人或者专利权人由于无法负责的事由在延迟缴纳期限内没有缴纳专利费或者在补缴期限内没有补缴不足部分费用的,可以在事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延迟专利费或者不足部分。但不迟于延迟缴费期限或者补缴期限中较晚期限起1年。
(2)即使第81条(3)款有规定,根据第81条之三(1)款缴纳延迟专利费或者不足部分费用的,不视为放弃其专利申请,并且其专利权被视为存续。
(3)因未在延迟缴纳期限内缴纳专利费或者未补缴期限内补缴不足部分费用,导致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被终止的,其专利权人在延迟缴纳期限或者补缴期限后的3个月内缴纳第79条规定费用的两倍数额,可申请恢复其专利权。在此情况下,专利权视为存续。
(4)第(2)款或者第(3)款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效力不延及延迟缴纳期限或补缴期限至缴纳专利费或者补缴不足部分的期间内(下称“效力限制期间”)他人对其发明专利的实施行为。
(5)效力限制期间内,在韩国国内按营业范围善意实施第(2)款或者第(3)款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或准备实施其发明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的,在实施或准备的发明范围内、或在其营业范围内,有权获得其发明专利申请或发明专利对应专利权的一般许可权。
(6)依据第(5)款获得一般许可权的,应向专利权人或者其独占被许可人支付相应费用。
(7)第(1)款的缴纳或补缴,或第(3)款的申请必要事项依据产业通商资源部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