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新冠肺炎COVID-19的影响,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近期紧急发布通知,就疫情期间的行政程序调整及官方期限的延长等应对措施做出说明。
从2020年3月16日星期一开始,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办公室将不对公众开放,直至另行通知。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办公室将继续向员工,承包商和带有通行证的人员开放。除非另行通知,否则USPTO的业务将继续进行而不会中断。
1)官方期限
专利和商标申请的截止日期及其他截止日期未延长。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认为,对于受影响的专利和商标申请人,专利权人,复审方和商标所有人,冠状病毒的影响属于法条37 CFR 1.183和37 CFR 2.146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美国专利商标局会免除受到冠状病毒影响的客户的申请费。
对于由于冠状病毒爆发而导致无法及时回复USPTO信函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所有者,导致该申请被放弃或重新审查起诉被终止或受到限制,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根据法条37 CPR 1.137(a)的要求提交答复时,USPTO将根据法条37 CPR 1.17(m)中免除申请费。 参见《美国法典》第35卷 第41(a)(7)条。将本通知副本包含在未完成的Office通讯所需的答复中,将被视为表示延迟提交答复是由于冠状病毒爆发的影响,并被视为在法条37 CPR 1. 17(m)下免收请愿费的请求此外,根据法条37 CPR 1.137(a)的请愿书中必须包含一份声明,指出提交未完成的Office通讯所需的答复之所以延迟,是因为从业者,申请人或至少一位发明人个人受到冠状病毒爆发的个人影响,例如 他们无法及时回复。USPTO建议任何希望根据法条37 CPR 1提出恢复申请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由于冠状病毒爆发的影响而要求免除申请费,应尽快依据法条37 CPR 1提交请愿书(包括要求的声明),并附有要求的答复(但不包括37 CPR1.17(m)项下的请愿费)和本通知的副本。USPTO建议任何希望根据法条37 CPR 1提出恢复申请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由于冠状病毒爆发后的影响而要求根据法条37 CPR 1.17(m)放弃申请费,应立即根据法条37 CPR 137(a)(包括要求的声明)应附有要求的答复(但不包括37 CPR 1.17(m)规定的申诉费)和本通知的副本提出申诉。根据法条37 CPR 1.137(a)提出的呈请必须在放弃通知或根据法条37 CPR 1.550(d)或37CPR 1.957(b)或有限制的终止复审起诉的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根据法条37 CPR 1.957(c)的规定,才有权免除法条37 CPR 1. 17(m)规定的请愿费。如果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所有人没有收到放弃通知或重新审理起诉已根据法条37 CPR 1.550(d)或37CPR 1.957(b)终止或根据法条37 CPR 1.957(c)受到限制的通知,则请愿书的申请必须不得迟于申请被放弃或重新审查起诉终止或受到限制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才有权根据法条37 CPR 1. 17(m)豁免申请费。根据冠状病毒爆发的影响,根据法条37 CPR 1.137(a)要求恢复的请求可以通过EFS-Web使用文件代码PET.RELIEF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给专利专员邮件停止申请书,地址为:Commissioner for Patents, P.O. Box 1450, Alexandria, VA 22313-1450。USPTO放弃了法条37 CFR 1.4(e)(1)和(2)要求的在注册和纪律处以及通过信用卡进行付款时需要原始手写签名的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认为,对于受影响的专利和商标申请人,专利权人,复审方和商标所有人,COVID-19的影响属于37 CFR 1.183的“特殊情况”。因此,USPTO放弃了37 CFR 1.4(e)(1)和(2)要求的在注册和纪律处以及通过信用卡进行付款时需要原始手写签名的要求,并且再次重申了除条款37 CFR 1.4(e)(1)和(2)之外,USPTO没有其他的原始手写签名的要求。
对于因冠状病毒爆发而无法及时回应与USPTO的沟通而被放弃或取消/过期的商标申请和注册,USPTO将免除申请费以恢复已放弃的申请或恢复已取消/已过期的注册。
对于因冠状病毒爆发而无法及时回应与USPTO的沟通而被放弃或取消/过期的商标申请和注册,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免除申请费以恢复已放弃的申请或恢复已取消/已过期的注册。对于放弃的申请,应使用商标电子申请系统(TEAS)的“恢复放弃的申请”表格。对于已注销/已过期的注册,应使用TEAS“向主管提出的申请”表格。在所有情况下,请愿书都必须包含一份说明,说明由于冠状病毒爆发而导致未能对USPTO的通讯做出回应的原因。根据法条37 CFR 2.66(a)(1),2.146(d)(1)的要求,请愿书必须在放弃或取消通知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根据法条37 CFR 2.66(a)(2),2.146(d)(2)的要求,如果申请人或注册人未收到放弃或取消的通知,则必须在商标电子记录系统表明申请被放弃或注册被取消/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申请。请注意,以下与专利有关的时间段不能通过请愿来延长:(1)美国法典第35条§119(a)-(d)规定的时间段。提出非临时专利申请,要求先前提交的外国申请的利益;(2)美国法典第35条§119(e)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必须提交要求先前提交的临时申请的利益的非临时申请,以便获得临时申请的提交日期的利益;(3)法条35 U.S.C. 第120条授予专利的父申请与后来提交的子申请之间的关系,后者要求子申请在第2份父申请发布之前提交;(4)法条35U.S.C. § 151条款中规定的支付发行费的三个月时间;(5)法条35 U.S.C. §304从专利权人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内,要求请求人在单方面重新审查中提交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陈述的答复的时间。以下法定与商标相关的时间段不会延长,并且不会免除法定费用:(1)美国法典15条§1051(d)规定的36个月期限,其中必须提交使用说明以及相关费用;(2)《美国法典》第15条§§1058,1141(k)规定的期限提交继续使用的相关费用; (3)《美国法典》第15条§1059规定的期限,用于申请续展及相关费用;(4)《美国法典》第15条§§1063和1064规定的期限,用于在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提出异议或注销程序。
日本方面,在其特许法(发明)、实用新案法(实用新型)、意匠法(外观)及商标法中规定有错过各种期限时的救济方法。但目前,日本特许厅还没有发布任何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期限延长及权利回复措施,我们会持续关注日本特许厅的最新动向,及时传达最新消息。但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特许厅在审查“正当理由”时非常严格,在实践中除了不可抗力以外的理由几乎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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