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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专局分案申请修订条款之解析

莎日娜(原文刊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四期)

为了减少申请人滥用分案申请制,进而确保欧洲专利的法律确定性和有效性,2009年3月25日,欧专局的行政管理委员会投票通过《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分案申请的修订条款,并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

目前,《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就所有尚未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即在专利申请授权,驳回或撤销前,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而修订条款实施之后,提交分案申请的期限将会明显缩短,分案申请要以原专利申请为基础,且与原申请享有相同的申请日。申请人可以提交与原专利申请有关的分案申请,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自愿分案”申请的程序中,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审查部门发出的对最初申请 (“earliest application”)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的24个月的时限终止日前提交分案申请,但对审查部门发出的检索意见通知书不等同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因此也不构成期限的开始。所谓最初申请是《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36(1)(a)所指的最早申请(“earliest application”);

2、在“强制分案”申请的程序中,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审查部门对最初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第82条有关发明单一性规定发出的异议通知后的24个月内,同时异议通知书中第一次具体指出其权利要求缺乏单一性,才可对未结案的之前申请提出分案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审查部门发出检索意见通知书不等同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因此不构成期限的开始,但从申请人第一次与与审查部门就该申请有单一性缺陷问题进行讨论开始,便可构成强制分案申请的期限的开始。所谓之前申请是《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36(1)(b)中所指的即最直接的先前申请(“earlier application”)。

最初申请(“earliest application”)和之前申请(“earlier application”)虽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如果仅指第一次分案申请,那这两种概念都指同一申请。

这次修订案不仅对分案申请的期限做了限定,还对分案申请的语言也做了修改。目前欧专局分案申请条款中规定,分案申请的语言必须是欧专局规定的三种官方语言,即英语、法语和德语,而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修订条款之后就可以以在先申请文件的非欧专局规定的官方语言提交,翻译文本可以在随后的两个月内补交。

在修订条款实施期间,欧专局为了避免一刀切的原则,规定了过渡条款。若提交分案的两年期限在2010年4月1日时届满,仍可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提交,即2010年10月1日之前提交;若提交分案申请的两年期限在2010年4月1日仍然有效,那么生效期不超过6个月,必须也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提交。因此,对于目前尚未审结的欧洲专利申请,最好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对是否需要在欧洲提出分案申请作出决定。

对于此次欧专局分案申请的修订,一些专家持乐观态度,认为这样会减少申请人滥用分案申请制,进而确保专利的法律确定性和有效性;但也有一些专家认为该法案出台的时间不成熟,由于分案申请期限的大幅缩短,而专利申请人为了确保安全,可能会提交一份或者多份的分案申请,这毫无疑问会引起欧专局分案申请量的剧增,从而加大检索部门和审查部门的工作量,甚至会造成欧专局专利申请的瘫痪。欧专局关于分案申请的修订条款即将实施,究竟这次变革是否是一个划时代的进步,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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